术前讨论制度案例2某医院手术时机选择不当

“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系列讲座”之十三

术前讨论制度案例2

某医院手术时机选择不当、术前讨论内容不完整被判败诉案

王海容西南医科大学科技处《医学与法学》编辑部

1.基本案情

原告金某某系患者左某某之夫。年4月25日,左某某因“发现心脏杂音10余年”医院,诊断为:先天性房间隔缺损(Ⅱ孔型),肺动脉高压(中度),心功能Ⅱ级,系统性红斑狼疮。同年4月27日,被告行房间隔缺损伞堵术,4月28日行右股静脉修复术。同年6月7日,左某某死亡。

2.争议焦点

被告行为是否存在过错;如果存在过错,与左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。

3.鉴定情况

法院依法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本例医疗损害纠纷进行鉴定。鉴定人对被告诊疗行为进行了评价:

其一,被鉴定人有手术指征,医方应在确定被鉴定人“无红斑狼疮活动时”方可进行手术。

其二,被鉴定人既往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,长期服用磷酸氯喹、强的松龙、钙片等治疗,医方术前应当针对系统性红斑狼疮进行全面、系统的检查和评估;但病历资料内无术前相关检查及相关科室会诊,术前讨论亦无针对鉴定人“红斑狼疮”的提示及注意事项。

入院后第二天即行手术治疗,手术准备不充分,不符合诊疗常规。

其三,根据外科诊疗常规麻醉科常见伴随疾病的评估与准备的要求,长期服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的病人,术前及术中应加大激素剂量,术中用氢化可的松或地塞米松,而医方未尽到诊疗义务,存在医疗过失。

其四,被鉴定人病史较长,术后发生“心功能衰竭”等为术后的并发症,与被鉴定人的自身病情和手术的客观风险有关,术前医方已经向被鉴定人及家属进行了告知。但被鉴定人既往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病史,且服用磷酸氯喹、强的松龙等治疗,医方应向被鉴定人及家属特别告知其手术存在高风险。

医方未尽到特殊告知义务,存在医疗不足。被鉴定人因先天性心脏病行手术治疗,术后返回病房即出现心衰等并发症,被鉴定人自身疾病和手术的客观风险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。但医方术前未行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相关检查,影响手术时机选择,增加了手术的风险。

根据外科诊疗常规麻醉科常见伴随疾病的评估与准备的要求,长期使用肾上腺素皮质激素的病人(6个月以上),术前及术中应加大激素剂量,术中用氢化可的松~mg或地塞米松10~20mg,而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,存在医疗过失,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

鉴定结论为: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,存在医疗过失,与被鉴定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(医疗过失参与度考虑为D级,仅供参考)。

4.法院判决

法院经审理认为,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效,被告对左某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,医疗过错产生的医疗行为所发生的费用,对患方而言存在相对的不合理性。

被告的医疗过错是手术时机不当,因此术前正常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费用对患方是合理的,应由患方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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